医讼的尘埃尚未落定,一阵来自海外的咸风,又将南京城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纠纷之中。这一次,争议的焦点越过了帝国的疆界,直指新兴的国际贸易秩序与司法管辖权。这便是“外洋之讼”。
事起于一起看似普通的商业契约纠纷,但涉事双方却极不普通。原告方是来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代表,范·德伦阁下。他指控与其合作的大明商人郑海龙(沈万三商会下的重要海商之一),在交付一批运往巴达维亚(今雅加达)的瓷器与丝绸时,以次充好,且数量严重短缺,违背了双方在白纸黑字上签押的契约。范·德伦要求郑海龙依据契约赔偿巨额损失,并威胁要将此事诉诸于……位于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庭。
“荒谬!天大的荒谬!”郑海龙在商会内气得脸色铁青,对着沈万三和一众同仁挥舞着那份用荷兰文与汉文双语写就的契约,“这红毛鬼欺人太甚!海上风浪颠簸,瓷器的些微破损在所难免!丝绸受潮,色泽略暗,也是常事!他竟要按完好无损的价格索赔?还要去他那蛮夷之地的什么公司法庭理论?这是我大明的子民,在大明的土地上做的买卖,凭什么要听他那海外蛮法的裁决?!”
郑海龙的态度,代表了此时绝大多数大明商贾乃至官员的普遍认知:天朝上国,律法自成体系,岂容外夷置喙?更何况是在大明的领土之上。
然而,范·德伦及其背后的荷兰东印度公司,却代表着一种新兴的、基于契约和强势武力的国际贸易规则。他们拥有着此时世界上堪称精密和强势的商业法律体系,以及遍布全球的商站和舰队作为后盾。范·德伦态度强硬,不仅向南京官府提起了诉讼,还通过公司渠道,向大明朝廷递交了措辞严厉的照会,要求“公正处理”,并暗示若处理不当,将影响乃至中断与大明未来的贸易。
此事瞬间在南京掀起了轩然大波。
都察院右都御史李守俊等人,对此事的反应复杂而微妙。一方面,他们骨子里鄙夷“红毛夷人”,对其试图将夷法凌驾于大明律之上感到愤怒;另一方面,他们又敏锐地察觉到,这是一个攻击议会和格物院所倡导的“新法”以及海外通商政策的绝佳机会。
“陛下!此乃夷狄窥伺中华之渐也!”李守俊在朝会上痛心疾首,“彼等夷商,不仅挟奇技淫巧而来,今更欲以其蛮夷之法,乱我华夏司法!若此例一开,则将来我大明商民与夷人纠纷,莫非皆要依从那海外荒诞之律条?我天朝体统,威严何在?!此皆近年来一味鼓吹海贸、妄改祖制所招致之恶果!”
他们将此事与开海禁、设海关、立《商律》等新政紧密联系起来,斥责议会“引狼入室”,将外部纠纷归咎于内部变革。
议会内部,支持海外贸易和法治建设的议员们也感到了棘手。他们意识到,这已不是简单的商业纠纷,而是两种法律体系、两种世界秩序的碰撞。若简单依据《大明商律》和“属地管辖”原则强行判决,恐引发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激烈反应,影响巨大的海外利益;若对夷人的要求有所让步,则又恐损害国家司法主权,引发国内民意的强烈反弹。
压力集中到了受理此案的南京刑部和议会司法委员会身上。
荷兰东印度公司聘请了精通汉话、甚至略通大明律的传教士作为讼师,在堂上引经据典(指其公司律法),强调契约的神圣性。而郑海龙则坚持“天朝律法至上”,认为海上风险乃“天意”,不应由货主承担全部责任。
庭审僵持不下。范·德伦甚至私下放出风声,称若大明官府不能“公正”裁决,东印度公司的舰队或许会“拜访”大明的某些海外藩属乃至沿海口岸,以“保护”其商业利益。这是赤裸裸的武力威胁。
消息传开,南京城内群情激愤。士子们撰文疾呼“夷狄畏威而不怀德”,要求朝廷展示强硬姿态。商人们则分化成两派,一派如郑海龙般主张强硬,另一派则担心贸易中断,损失惨重,希望朝廷能稳妥处理。
面对如此复杂的内外压力,林川深知,此事关乎国格、商利与未来的海洋战略。他召集了徐承烈、沈万三、顾炎成、王贞仪及议会核心成员进行密议。
“此事,避无可避,亦不可意气用事。”林川沉声道,“夷人之强势,在于船坚炮利,亦在于其商法之严密。我等的应对,需刚柔并济,既要维护国体司法之独立,亦需让夷人知我大明非可欺之辈,更需借此完善我自身之不足。”
他定下了几项策略:
第一,由徐承烈暗中调派新式水师战舰,在长江口及东南沿海进行“例行巡航演练”,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展示大明并非没有海上力量,对其武力威胁进行无声而坚定的回应。
第二,指示议会司法委员会与刑部,依据《大明商律·契约篇》的基本原则,并参考古今中外的海事惯例,对案件进行独立、公正的审理。重点在于查明事实:瓷器破损、丝绸受潮的程度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内?数量短缺是否确凿?要求双方提供详尽的证据。
第三,请王贞仪安排格物院精通物理、材料的学士,对受损瓷器和丝绸进行技术鉴定,评估其受损原因(是运输不当还是固有瑕疵)和实际价值折损,为判决提供科学依据。
第四,授意沈万三,通过其他与荷兰人有贸易往来的渠道,向范·德伦传递信息,表明大明朝廷重视契约精神,但绝不受武力胁迫,若其愿意在尊重大明司法主权的前提下理性解决,贸易可继续进行,否则两败俱伤。
庭审在紧张的气氛中继续。格物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,清晰地指出了部分损失确系海上风浪所致(合理风险),但也证实了部分瓷器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。基于此,刑部最终作出了判决:郑海龙需对以次充好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,但对因海上风险造成的合理损耗不予支持。判决书用词严谨,既引用了《大明商律》条款,也考虑了海事惯例,体现了大明律法的成熟与公正。
同时,长江口外游弋的明军战舰身影,也让范·德伦感受到了压力。
最终,权衡利弊之后,范·德伦接受了这一判决。他没有得到全额赔偿,但维护了契约的部分效力,更重要的是,他看到了一个拥有独立司法体系且不容武力威胁的大明。
这场“外洋之讼”虽以妥协告终,但其意义深远。它迫使大明开始认真思考如何与国际商业法律体系接轨,如何在外交与司法中维护自身利益与尊严。议会借此机会,迅速启动了《涉外商事纠纷处理暂行条例》的起草工作,试图为未来越来越多的类似纠纷建立规则。新制度的生命力,在应对来自海洋彼岸的挑战时,再次展现了其学习、适应并在碰撞中自我完善的顽强特质。